明朝的丁忧制度,谈谈成熟的官员管理体系

2020-10-23 21:40:54 作者: 明朝的丁忧制

明代是农耕文明开始走向衰亡的时代,却也是伦理纲常的道德基础日益牢固,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模式发展到顶峰的时期。

经历过洪武兴复,出现了"仁宣之治"、"弘治中兴"的盛世,亦难逃后期政治腐败、国力衰微之厄运,终因清军入关覆亡。

在古代社会,丧礼作为五礼之中凶礼的最重要内容,真正开始将丁忧服丧律典化、制度化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明朝的丁忧制度慢慢的形成了成熟的官员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官员管理制度。一、明朝官员因丁忧夺情的情况在永乐年间极为普遍

"夺情",即夺其哀情,令留任当差。明代丁忧给假主体主要是文官,文官丁忧必须去官持服,服阙后再任职,夺情起复者须特旨准允。

生员和举人如遭遇亲丧必须回到原籍服丧,生员不许参加服丧期间举行的乡试,举人不许参加服丧期间举行的会试,国子监的学生也不能参加相应的考试。

丁忧制度中重要的一条是不能诈亲,不能谎称亲属去世回乡守孝奔丧。想一想也是,这不是欺君罔上罪行么,会严厉处罚的。

亲在者好生侍养与亲殁者以生之礼侍之,乃孝道之要求与人情之所需,以此感念双亲生养之恩情。

然李能竟诈称亲亡故以诓骗朝廷,于公是为不忠,于私是为不孝,违反人之大伦,所以受到的惩处亦是极重。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孟子二人对服丧三年持赞同态度,后来,荀子基于不违背礼制传统与兼顾现实的双重考虑,提出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结束,这种亲人离世的痛苦情感不是三年的时间就能结束的。

既然出了这样的丁忧制度,肯定是有过这样的事出现。再有的是丁忧守制期间严禁嫁娶及别籍异财之行为。

为我们已知的是,丁忧守制期间严禁参与吉礼之行为,嫁娶一类的喜庆之事与亲丧哀戚之事存在着情绪上根本对立,故而历代丁忧禁忌中均有严禁嫁娶之事,明代亦不例外。

这个意思就是丧事和喜事是相对立的,不能都参加。官员丁忧期间官员娶妻者杖一百,娶妾者杖八十。

政府对居丧期间娶妻妾之监生处以充发膳夫、斋夫等职,且服满后还原籍为民并追回国家已经发放的俸禄。

如果遇到特殊事例,比如京官因公差在外闻丧、或官员赴任途中闻丧、或丁忧守制未毕又遇丧,明政府对此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无论什么原因在外突然闻丧,一定要在当地的政府机构开具个证明。

明朝官员丁忧制度实质上是官员仕途的中断,官员带俸守制,守制期间受地方官员、监察御史等监督。

并且丁忧官员仍然是朝廷治吏之考核对象,其考核结果决定其服阙起复后擢升抑或降除,"去官作缺"是明制保证行政效率的制度要求。

此外注重对官员遇应解官守制之丧的事实的核实以及官员丁忧服阙后起复的身份的证实。

明朝重视对官员遇丧的真伪与否的核实,不仅在奔丧初须由吏部向官员籍贯地发往文书核实,且地方传送文书要对承重祖父母、嫡亲父母的亲等情况及丧情描述清楚明白。此外通过勘合文件在吏部进行备案,官员服阕起复需具勘合文件进行比照,以作为官员起复之身份证明。

与此同时,为保障此制度,冒丧丁忧、匿丧不忧等行为是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的。张居正作为世宗朝的大臣,因主持万历新政而闻名于世。

张居正也是明朝丁忧制度的见证者。官员丁忧居丧守制,不仅是为官员所恪守之礼仪,也是皇帝应尊重、鼓励之常俗。

丁忧为"经",夺情为"权"。 父母之丧,礼制要求守制三年,不得从政。

夺情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丁忧将中断官职所带来的权力、俸禄,进而影响官员的考评升迁,所以历朝还有部分贪恋权位之人积极营求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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