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察举准则有一个重要的特色,便是“举士”(选拔人才)与“举官”(选拔官吏)没有分隔。并且,“推举”与“考课”没有区别。察举的目标既有未入仕者(无官职者),也有入仕者(现任官吏)。推举科目的设置,也是对现任官吏的考课内容。总的来看,考试(考课)是辅佐方式,不占首要位置。这阐明汉代对选才、任职官吏的查核还未准则化、严厉化。下面趣前史小编就为我们带来详细的介绍,一同来看看吧!
到了东汉光武帝(公元25年—57年在位)时,开端对选拔与选拔的目标,实施“授试以职”,即进行文字方面的测验,内容有策、经、笺奏(章奏文体)等。初在部分科目,后向一切科目浸透,阐明考试这一环节变得愈来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诏辟四科,这所谓“四科”不是详细科目,而是与察举有关的四项规范。早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对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这两个时期提出的内容亦大体相同。
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时任尚书令的左雄提出“改察举之制”,首要内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包含年纪及课试内容的规则。又提出“先诣公府”的办法,把考试分为两个层次,先在中心公府初试,再由尚书省复试。这是察举准则中考试环节的严重变革,是选才用才的一个前进。
东汉的察举人数
东汉时,由于察举制的坏处不断涌现,因此作出了不少重要的变革;其间察举的有关科目在人数上时有改变。这些改变首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引荐名额。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诏各郡举明经之士,十万人以上推举五人,不满十万推举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诏,指幽、并、凉州等缘边区域,人口稀疏,“良吏进仕路狭”,为此,令缘边各郡人口十万以上每年推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每两年推举一人,五万以下每三年推举一人。
不过,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为单位,不管人口多少,郡之巨细,推举人数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国举“宽厚质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国举“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国举“至孝笃行”各一人。
东汉时对“举主”任职年限,也有不同的规则。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视事(解作任职)一岁以上至十岁”得举。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视事未满岁者,一切得举孝廉吏”。这是一种比较灵敏的做法。
年纪约束
汉代察举准则中,对被举者的年纪,在不同时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规则。这儿简述东汉时的规则。
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诏规则:“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举”,规则举孝廉有必要在40岁以上。但又规则:“其有茂才异行,不拘此例”,便是对有特别才华者,能够放宽约束。上述规则,源于尚书令左雄的定见。左雄在关于察举改制的主张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关于“有颜回、子奇之类,不拘年纪”,即学问、才华特别高的人,年纪不受约束。朝中有人对立左雄的定见,但顺帝非常支撑左雄的变革,终究公布了诏令。
其实以上的规则也不尽然。如在征诏博士人才时,年纪约束则为50以上。到质帝(公元145年—146年)时,又令郡国举明经之士,年纪约束在50以上,70以下。从以上比如可见,东汉时期对被举者年纪的约束,遍及偏高,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由于此举无疑是关于青年才俊宦途的压抑。
培育机制的树立
汉代察举是选拔人才的准则,在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树立,但假如从国家的需求动身,想取得更多、更优异的人才,有必要树立相应的培育机制,而这个机制由西汉武帝开端,至东汉时期开展至顶峰。汉武帝时董仲舒就提出了“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全国之士”的主张,阐明董仲舒是很有远见的学者。并且把养士(教育)与选士相结合的做法,从长远看,对改进行政官员的质素,至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