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

2020-10-26 06:26:38 作者: 中华法文化与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26日 15版)

上述史实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拼搏耕耘的奋斗精神。也正是这种精神,推动了历代法制的改革与更新,使中华法文化经历五千余年的兴革而从未中断,这在世界文明古国中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

重惩不孝不忠等犯罪,体现孝亲爱国的民族精神

中国古代沿着由家而国的路径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维系宗法伦常关系的血缘纽带依然坚固。特别是在政权的推动下,宗法制度化,成为命官、立政、建立封国的重要根据,所谓“亲贵合一”。除此之外,宗法制度也为尊祖敬宗、维系族权统治提供了物质基础。尤其是经过儒家的论证,使得尊卑伦常之间,各有与其身份相应的道德标准与法律要求。《礼记·礼运》说:“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孟子说:“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所说的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人伦通称为“五伦”。五伦是不变的常道。在五伦之中最主要的是君臣、父子。宋儒程颐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儒家的伦理道德学说就是以此为核心而展开的,经过论证形成了一整套的道德哲学。

至汉代,伦理道德入律之后,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伦理法传统。伦理法是中华法文化的基本内涵,也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在伦理法文化中,以孝亲为第一要义,不孝罪是最重要的犯罪。《孝经·五刑》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周朝,随着宗法制度的确立,除不孝仍为重罪外,还出现了“不悌”“不睦”“不友”“不姻”“不敬祖”等维护伦常关系的新罪名。至隋唐,制定十恶重罪,不孝为其中之一,犯之者处以重刑,此项规定一直延至晚清修律。法律除以严刑惩治不孝罪外,还赋予父母对子女的教令权和对不孝子女的送惩权,即由官府代为惩治。

除此之外,法律还严惩不忠于国家的犯罪。在十恶重罪中谋反、谋叛列于十恶之首,犯之者不仅本人处死,而且株连家族。国家不仅运用法律惩治不孝、反叛等罪名,维护孝亲与爱国的道德与法律意识,而且借助儒家学说大力宣扬孝亲与爱国为人生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孔门弟子有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儒家还强调家国相通,忠孝一体,所谓在家为孝,在国为忠,由家而国,移孝作忠。《孝经》中托孔子之言曰:“君子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礼记·祭礼》引曾子的话说,“事君不忠,非孝也”。有子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论证,他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作乱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在中国古代,孝作为伦理道德的基石,不仅是修身的重要信条,而且是齐家的根本要求。家是社会的构成单位,齐家不仅是再生产的需要,而且是承担赋税的保障,只有齐家才能治国,进而平天下。正因如此,有些王朝标榜以孝治天下,皇帝谥号之前冠以孝字,如孝文帝、孝景帝、孝武帝等。

经过国家制定法的强力约束,加上儒家学说的熏陶渗透,使得孝与忠深入人心,成为不可动摇的道德标准和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遵守道德的义务与遵守法律的义务是相统一的,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孝亲与爱国并重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以亲伦的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国家的存在与富强为载体,以建立礼乐政刑控制下的社会秩序为目标。为了彰显孝亲爱国、忠孝一体的民族精神,古人还通过戏曲、小说等艺术形式进行广泛宣教。为了彰显“百善孝为先”的孝道,历代都以国家的名义旌表孝子贤孙。对于忠于国家的将相,人民大众自发地歌颂赞许。例如,精忠报国的岳飞成为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民族英雄,而卖国求荣的秦桧则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近代以来,正是凭借强烈的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中国人民战胜了一个又一个的侵略者,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胜利,使得中华民族傲然自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法以诚信为本,体现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