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

2020-10-26 06:26:38 作者: 中华法文化与

作者:张晋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法文化虽遇百折而不挠,勇克时艰,代有兴革,形成了内涵丰富、特点鲜明、影响深广的中华法文化体系,并因其连续性、特殊性、包容性,成为世界法文化史上最为绚丽的一章。

中华法文化在形成与发展的漫长岁月中,表现出深厚的物质基础、强大的动力资源、坚韧的韧性性格,所有这些可归结为一个基因,那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中华法文化的一切特质,都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体现着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之间的内在关联。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体现及产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经说过:“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所谓“民族的共同意识”也可理解为民族精神。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当前,推动中华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张家山出土的汉简《二年律令》是研究汉代法律的重要材料。

法律发展不受宗教干预,体现理性务实的民族精神

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种种现象充满了敬畏,统治者遂假借天意,动用刑罚,所谓“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商朝统治者崇尚神权政治,设计了上帝与帝廷。但商朝的上帝与西方宗教中的上帝完全不同。商朝的上帝是商王死后升格为上帝,实际是商王的祖宗神。商王对于上帝尊崇备至,以期祖先的亡灵维护其现实的政治统治。这种天道观带有宗法的色彩。至商末,纣王亲自控制了贞卜,表现了神权政治的没落。由于纣王“重刑辟”“武伤百姓”,终于被周所推翻。商朝的灭亡使得商王的天道观发生了动摇。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朝统治者,鉴于商亡的教训,把关注的焦点从天上转移到人间,从重神转移到重人,提出了具有理性思维的一系列观点,作为新王朝的治国方略。

其一,提出“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把人心向背作为决定国家兴衰的根本。

其二,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即天只赞助有德之人为君,周之代商正是周人有德所致。

其三,提出“明德慎罚”的立法原则,强调明德是慎罚的精神主宰,慎罚是明德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化,避免商朝滥刑亡国之祸。

其四,通过“制礼作乐”,建立礼乐政刑综合治国的管理体制。如《史记·乐书》说:“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其五,以因时、因地、因势、因族为立法的考量。《尚书·吕刑》说:“刑罚世轻世重”;《周礼》说:“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一直被后世奉为立法的圭臬。

《唐律疏议》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图为其残片(局部)。

其六,司法行“中罚”。周公特别推崇“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所谓中罚即公平、公正之意。孔子曾经论证司法不中的危害,“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只有刑罚得中才符合中道,才能达到和的效果。

可见,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周朝统治者便十分重视运用理性求实的指导原则管理国家,不仅在当时取得了良好效果,而且影响后世至为深远。汉以后的“德主刑辅”,唐时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宋以后的“法情允协,法理情三者统一”,都源于周朝的创制。

中华民族理性务实民族精神的形成,受到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主张“人为万物之灵”。孔子不仅“不语怪力乱神”,而且明确表示“敬鬼神而远之”“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他立足现世,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关注人生,提出“仁者爱人”。与西方宗教关于彼岸世界的说教完全不同,孔子所关注的是现实主义的此岸世界。孔子之后,孟子将“仁者爱人”进一步发展为仁政学说,把人们关注的焦点吸引到政治主张上来。儒家思想从汉武帝时被确立为统治思想以后,由于它符合统治者的政治要求、贴近国情和人们的心理状态,因而不断深入人心,这有助于形成重理性的务实求真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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