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

2020-10-26 06:26:38 作者: 中华法文化与

诚信是中华法文化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也可以说是法的灵魂。失去诚信,法也就丧失权威,等同于一张废纸。在这个问题上,诸子百家、圣君贤相都有着惊人的共识。

战国时,商鞅变法“立木为信”,移者赐百金,借以显示法必信。对此,宋人王安石大加赞誉,他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法家的诚信法律观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信赏必罚。商鞅说,“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无论赏与罚所重者都在于“信”。“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韩非也认为“信赏必罚”将会带来所期望的社会效果,他说:“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

法家特别强调以信行法,要在去私。管仲说:“私情行而公法毁。”邓析说:“夫治之法,莫大于使私不行……今也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商鞅尖锐地指出,释法行私,国家必乱。他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战国策·秦策一》盛赞商鞅施行赏罚无私无畏:“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

为了惩治各种欺诈行为,唐律于十二律中专设“诈伪律”。疏议曰:“诈谓诡狂,欺谓巫罔。”在诈伪律中,以伪造御宝,伪写官文书、符节,诈伪制书等为重罪,犯者或斩绞或流放。例如,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犯者流三千里;诈教诱人犯法,犯者与犯法者同罚;欺诈官私财物,犯者准盗法论,罪止流三千里。《唐律疏议·杂律》中还规定了惩治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伪造度量衡器等欺诈行为。唐律中所规定的惩治诈伪的法律规范,一直为后世沿承,说明法贵诚信是中华法文化一贯的传统,体现了中华民族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